本辦法所稱境外交易者,是指從事期貨交易並承擔交易結果,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外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依法擁有境外公民身份的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境外經紀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外依法設立、具有所在國(地區)期貨監管機構認可的可以接受交易者資金和交易指令並以自己名義為交易者進行期貨交易資質的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境內特定品種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確定並公布。第三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實行監督管理。
期貨交易所依據自律規則對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及相關業務活動實行自律管理。
中國期貨業協會依據自律規則對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及相關業務活動實行行業自律管理。
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依法對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及相關業務活動實施監測監控。第四條 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和國法律法規和本辦法,並履行反洗錢、反恐融資、反逃稅等義務。第五條 境外交易者可以委托境內期貨公司(以下簡稱期貨公司)或者境外經紀機構參與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
經期貨交易所批準,符合條件的境外交易者可以直接在期貨交易所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
前款所述直接入場交易的境外交易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所在國(地區)具有完善的法律和監管制度;
(二)財務穩健,資信良好,具備充足的流動資本;
(三)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經營行為規範;
(四)期貨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條 境外經紀機構在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後,可以委托期貨公司進行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期貨公司接受委托後,以自己的名義為該境外經紀機構進行交易。
經期貨交易所批準,符合條件的境外經紀機構可以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直接在期貨交易所以自己的名義為境外交易者進行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
前款所述直接入場交易的境外經紀機構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且其所在國(地區)期貨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署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第七條 境外經紀機構不得接受境內交易者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的委托,為其進行境內期貨交易。第八條 對直接入場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期貨交易所應當規定其資格取得與終止的條件和程序,明確其權利和義務。第九條 境外交易者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應當遵守期貨交易所的自律規則,遵守“買賣自願、風險自擔、盈虧自負”的原則,承擔期貨交易的履約責任和交易結果。第十條 境外交易者應當以真實合法身份辦理開戶,如實提供境外公民身份證明、境外法人資格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資格的合法有效證明文件。境外交易者的身份證明文件及要求由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另行規定。第十壹條 境外經紀機構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進行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的,應當按照《期貨市場客戶開戶管理規定》和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的業務規則,為境外交易者辦理賬戶開立等手續,並為每個境外交易者單獨申請交易編碼,不得進行混碼交易。
接受境外經紀機構委托的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的業務規則,為境外經紀機構辦理前款所述手續提供必要的協助。
直接入場交易的境外交易者應當向期貨交易所辦理賬戶開立等手續並申請交易編碼,期貨交易所應當在其開始交易之前將有關材料報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備案。第十二條 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實行交易者適當性制度。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和境外經紀機構應當執行交易者適當性制度。境外交易者應當遵守交易者適當性制度。第十三條 境外經紀機構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的,應當事先向境外交易者出示風險說明書,與境外交易者簽訂書面合同,不得未經境外交易者委托或者不按照境外交易者委托內容,擅自進行期貨交易,不得隱瞞重要事項或者使用其他不正當手段誘騙境外交易者發出交易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