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貸款通則》第七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貸款人對其部分或者全部貸款收取利息;情節特別嚴重的,貸款人應停止支付借款人未使用的貸款,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1.未按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二、利用貸款進行股權投資;
三、在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業務用貸款;
四、未依法取得房地產經營資格的借款人利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務的;依法取得房地產經營資格的借款人,以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活動的;
五、不按借款合同規定還清貸款本息的;
六、相互拆借,牟取非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