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為了破案,可以凍結犯罪嫌疑人的財產。公安機關有權根據案件偵破和審判的需要,凍結與案件有關的財產。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七條,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資金、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以及股權、保單權益等投資權益,並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配合。前款規定的財產不得以其他方式轉移、劃撥或者變相轉移、扣押。第二百三十八條查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資金、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以及股權、保單權益等投資權益時,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並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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