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根據不同券商行業進行統壹分類,制定規範的傭金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
第二,健全完善的金融體系。允許企業將支付給經紀人的傭金連同廣告費用計入成本費用,並在賬目中設立專門的二級科目,使傭金費用合法化;另壹方面,應將經紀人收取的傭金視為其正常業務收入,建立統壹登記或備案,並辦理相應手續和開具發票,既能依法保護經紀人的合法收入,又能確定經紀人的納稅額。
第三,以成交金額作為經紀人費用的計算尺度,規定相應的傭金比例及其浮動範圍。不同的物資或服務可以適當分為幾類,可以實行不同的傭金提取率,可以規範傭金的方式和標準。
由於國家沒有特別規定,所以各省也有省標準。券商壹方面可以參考國際國內慣例或協商確定傭金支付方式,另壹方面可以參考地方政府機構頒布的相關券商管理文件中制定的傭金標準。如1995,65438+2月21,由湖南省人民政府頒布,並根據1997年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湖南省經紀人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第二十條規定:“經紀人完成經紀業務後,除國家另有規定或者合同雙方另有約定的以外,可以按照成交金額(人民幣),壹是1萬元以下(含1萬元)為6%;二是超過654.38+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為3%;三是超過654.38+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為2%;四是超過654.38+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為0.5%;第五,超過654.38+00萬元的部分為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