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人,按我國《辭海》說法,是介紹買賣雙方交易,以獲取傭金的中間商人。
1995年10月2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經紀人管理辦法》指出:“本辦法所稱經紀人,是指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在經濟活動中,以收取傭金為目的,為促成他人交易而從事居間,行紀或者代理等經紀業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2004年8月28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修改的《經紀人管理辦法》公布並於公布之日實施,規定:“經紀人是指在經濟活動中,以收取傭金為目的,為促成他人交易而從事居間、行紀或者代理等經紀業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壹般的講:經紀人系指為促成他人商品交易,在委托方和合同他方訂立合同時充當訂約居間人,為委托方提供訂立合同的信息、機會、條件,或者在隱名交易中代表委托方與合同方簽定合同的經紀行為而獲取傭金的依法設立的經紀組織和個人。
經紀人可分交易商經紀(inter-dealer brokers)和代理經紀(client or agency brokers)兩大類,前者只為專業的做市商服務,後者則為機構或個人投資者服務。
擴展資料:
1、經紀人的勞動收入
傭金是經紀收入的唯壹來源,其性質是勞動收入,經營收入和風險收入的綜合體。它是對經紀人開展經紀活動時付出的勞動、花費的資金和承擔的風險的總的回報。
國家保護經紀人從事合法經紀活動並取得傭金的權利。
2、傭金種類
傭金可分為法定傭金和自由傭金。法定傭金是指經紀人從事特定經紀業務時按照國家對特定經紀業務規定的傭金標準獲得的傭金。
法定傭金具有強制效力,當事人各方都必須接受,不得高於或低於法定傭金。
自由傭金是指經紀人與委托人協商確定的傭金,自由傭金壹經確定並寫入合同後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違約者必須承擔違約責任。
3、傭金支付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傭金的支付時間由經紀人與委托人自行約定,可以在經紀成功後支付,也可提前支付。
經紀人在簽訂經紀合同時,應將傭金的數量、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及中介不成功時的中介費用的負擔等明確寫入合同。
經紀人收取傭金時應當開具發票,並依法繳納稅收和行政管理費。經紀人為了防止傭金被“甩”,可以在簽訂合同時預收部分傭金或費用,也可與委托人簽訂“專有經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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