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因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抵扣憑證逾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認證,並與匹配的增值稅抵扣憑證進行比對,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
壹般納稅人增值稅扣繳憑證因本公告第二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逾期的,仍按照增值稅扣繳憑證抵扣期限的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九條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有關規定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
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壹)為簡易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的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購買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外購商品以及相關勞務和運輸服務的非正常損失;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勞務和運輸勞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