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金融界的定義,金融衍生品是有關互換現金流量或旨在為交易者轉移風險的壹種雙邊合約,常見的有遠期合約、期貨、期權、掉期等,國際上屬於金融衍生品品種繁多,在我國現階段金融衍生品交易主要指以期貨為中心的金融業務。期貨又可分為商品期貨和金融期貨,後者主要包括貨幣期貨、利率期貨和指數期貨。
從金融衍生品的種類和定義來看,其最大特征是依托壹種投資機制來規避資金運作的風險,同時又具有在金融市場上炒作交易、吸引投資者的功能。
金融衍生品的分類
保證金越低,杠桿效應越大,風險也就越大。國際上金融衍生產品種類繁多,活躍的金融創新活動接連不斷地推出新的衍生產品。金融衍生產品主要有以下幾種分類方法。
(1)根據產品形態。可以分為遠期、期貨、期權和掉期四大類。
遠期合約和期貨合約都是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壹特定時間、以某壹特定價格、買賣某壹特定數量和質量資產的交易形式。期貨合約是期貨交易所制定的標準化合約,對合約到期日及其買賣的資產的種類、數量、質量作出了統壹規定。遠期合約是根據買賣雙方的特殊需求由買賣雙方自行簽訂的合約。因此,期貨交易流動性較高,遠期交易流動性較低。
掉期合約是壹種為交易雙方簽訂的在未來某壹時期相互交換某種資產的合約。更為準確地說,掉期合約是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在未來某壹期間內相互交換他們認為具有相等經濟價值的現金流(Cash Flow)的合約。較為常見的是利率掉期合約和貨幣掉期合約。掉期合約中規定的交換貨幣是同種貨幣,則為利率掉期;是異種貨幣,則為貨幣掉期。
期權交易是買賣權利的交易。期權合約規定了在某壹特定時間、以某壹特定價格買賣某壹特定種類、數量、質量原生資產的權利。期權合同有在交易所上市的標準化合同,也有在櫃臺交易的非標準化合同。
(2)根據原生資產大致可以分為四類,即股票、利率、匯率和商品。如果再加以細分,股票類中又包括具體的股票和由股票組合形成的股票指數;利率類中又可分為以短期存款利率為代表的短期利率和以長期債券利率為代表的長期利率;貨幣類中包括各種不同幣種之間的比值:商品類中包括各類大宗實物商品。
(3)根據交易方法,可分為場內交易和場外文易。
場內交易,又稱交易所交易,指所有的供求方集中在交易所進行競價交易的交易方式。這種交易方式具有交易所向交易參與者收取保證金、同時負責進行清算和承擔履約擔保責任的特點。此外,由於每個投資者都有不同的需求,交易所事先設計出標準化的金融合同,由投資者選擇與自身需求最接近的合同和數量進行交易。所有的交易者集中在壹個場所進行交易,這就增加了交易的密度,壹般可以形成流動性較高的市場。期貨交易和部分標準化期權合同交易都屬於這種交易方式。
場外交易,又稱櫃臺交易,指交易雙方直接成為交易對手的交易方式。這種交易方式有許多形態,可以根據每個使用者的不同需求設計出不同內容的產品。同時,為了滿足客戶的具體要求、出售衍生產品的金融機構需要有高超的金融技術和風險管理能力。場外交易不斷產生金融創新。但是,由於每個交易的清算是由交易雙方相互負責進行的,交易參與者僅限於信用程度高的客戶。掉期交易和遠期交易是具有代表性的櫃臺交易的衍生產品。
據統計,在金融衍生產品的持倉量中,按交易形態分類,遠期交易的持倉量最大,占整體持倉量的42%,以下依次是掉期(27%)、期貨(18%)和期權(13%)。按交易對象分類,以利率掉期、利率遠期交易等為代表的有關利率的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占市場份額最大,為62%,以下依次是貨幣衍生產品(37%)和股票、商品衍生產品(1%)。1989年到1995年的6年間,金融衍生產品市場規模擴大了5.7倍。各種交易形態和各種交易對象之間的差距並不大,整體上呈高速擴大的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