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易對象不同。金融現貨交易的對象是某壹具體形態的金融工具。通常,它是代表著壹定所有權或債權關系的股票、債券或其他金融工具,而金融期貨交易的對象是金融期貨合約。金融期貨合約是由期貨交易,所設計的壹種對指定金融工具的種類、規格、數量、交收月份、交收地點都作出統壹規定的標準化書面協議。
(2)交易目的不同。金融工具現貨交易的首要目的是籌資或投資,即為生產和經營籌集必要的資金,或為暫時閑置的貨幣資金尋找生息獲利的投資機會。金融期貨交易的主要目的是套期保值,即為不願承擔價格風險的生產經營者提供穩定成本的條件,從而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與現貨交易相似,也可以通過金融期 貨交易進行套利、投機活動,但通常後者具有更高的交易杠桿。
(3)交易價格的含義不同。金融現貨的交易價格是在交易過程中通過公開競價或協商議價形成的,這壹價格是實時的成交價,代表在某壹時點上供求雙方均能接受的市場均衡價格。金融期貨的交易價格也是在交易過程中形成的,但這壹交易價格是對 金融現貨未來價格的預期,這相當於在交易的同時發現了金融現貨基礎工具(或金融變量)的未來價格。因此·從這個意義上看,期貨交易過程也就是未來價格的發現過程。當然,所謂價格發現並不是絕對的,學術界有很多證據表明,出於各種原因,期貨價格與未來的現貨價格之間可能存在壹定偏離。
(4)交易方式不同。金融工具現貨交易壹般要求在成交後的幾個交易日內完成資金與金融工具的全額結算,成熟市場中通常也允許進行保證金買入或賣空,但所涉及的資金或證券缺口部分系由經紀商出借給交易者,要收取相應利息。期貨交易則實行保證金交易和逐日盯市制度,交易者並不需要在成交時擁有或借入全部資金或基礎金融工 具。
(5)結算方式不同。金融現貨交易通常以基礎金融工具與貨幣的轉手而結束交易活動。而在金融期貨交易中,僅有極少數的合約到期進行實物交收,絕大多數的期貨合約是通過做相反交易實現對沖而平倉的。
我淺談壹下我的看法,不管是金融期貨交易還是金融現貨交易,他們遵循的都是價格圍繞價值上下波動的原理,比如我國的股指期貨,它采用的是撮合式交易,買方的力量大,價格就上漲,或者賣方的資金大,價格下跌,但是,它是撮合式交易,那麽如果沒有對手方接盤,它同樣是賣不出去或者買不進去,它本身還有壹個可炒作的空間,具有時間價值,所以,有時候會出現期貨跟現貨價格反向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