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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在可疑交易分析意見中應註意並明確描述哪些內容?

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報告為可疑交易:

(1)客戶資金賬戶不明原因頻繁出現接近大額現金交易標準的現金收付,明顯規避了大額現金交易的監控。

(2)無交易或交易量較小的客戶要求將大量資金轉入他人賬戶,且無明顯交易目的或用途。

(3)客戶證券賬戶長期閑置,但資金賬戶頻繁發生大額資金收付。

(4)長期閑置的賬戶因不明原因突然開立,短時間內發生大量證券交易。

(五)與洗錢風險高的國家和地區有業務往來。

(6)開戶後短時間內大量買賣證券,然後迅速平倉。

(七)客戶長期或少量不進行期貨交易,但其資金賬戶中有大量資金收付。

(8)長期未進行期貨交易的客戶短期內突然頻繁進行期貨交易,原因不明,資金量巨大。

(9)客戶頻繁以同壹期貨合約為標的,以壹個價格開倉,以相同或大致相同的價格、相同金額或幾乎相同的金額平倉,然後回籠資金。

(十)客戶作為期貨交易的賣方交割進口貨物時,不能提供完整的報關單證和完稅憑證,或者提供偽造、變造的報關單證和完稅憑證的。

(11)客戶要求以非交易方式轉讓基金份額,且無法提供法律文件。

(12)客戶無合理理由頻繁辦理基金份額轉托管。

(十三)客戶要求變更其信息,但提供的相關文件和資料涉嫌偽造、變造的。

延伸信息第十四條除本辦法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現其他交易在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方面異常的,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對提交給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的所有可疑交易報告中涉及的交易進行分析和識別。如有合理理由認為交易或客戶與洗錢、恐怖活動等違法犯罪活動有關,還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並配合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行政調查。

中央人民政府令-中國人民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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