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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監測恐怖融資行為,防止利用金融機構進行恐怖融資,規範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可疑交易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恐怖融資是指下列行為:

(壹)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

(二)以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協助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犯罪。

(三)為恐怖主義和實施恐怖活動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

(四)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壹)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基金銷售業務和保險經紀業務的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負責接收、分析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報告。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報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補正通知的5個工作日內補正。第六條 履行反恐怖融資義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受法律保護。第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將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報告報其總部,由金融機構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壹個機構,在相關情況發生後的10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報送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可疑交易報告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第八條 金融機構懷疑客戶、資金、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犯罪以及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融資活動的人相關聯的,無論所涉及資金金額或者財產價值大小,都應當提交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報告。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具體情形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種類:

(壹)懷疑客戶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動犯罪募集或者企圖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的。

(二)懷疑客戶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融資活動的人以及恐怖活動犯罪提供或者企圖提供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的。

(三)懷疑客戶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保存、管理、運作或者企圖保存、管理、運作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的。

(四)懷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是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以及從事恐怖融資活動人員的。

(五)懷疑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來源於或者將來源於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融資活動人員的。

(六)懷疑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用於或者將用於恐怖融資、恐怖活動犯罪及其他恐怖主義目的,或者懷疑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被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融資活動人員使用的。

(七)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合理理由懷疑資金、其他形式財產、交易、客戶與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犯罪、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融資活動人員有關的其他情形。第九條 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與下列名單相關的,應當立即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提交可疑交易報告,並且按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壹)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發布的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名單。

(二)司法機關發布的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名單。

(三)聯合國安理會決議中所列的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名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註的其他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單。

法律、行政法規對上述名單的監控另有規定的,遵守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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