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指發生在金融活動過程中的,違反金融管理法規,破壞金融管理秩序,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諸如洗錢、金融詐騙等均是我們日常生活裏所熟悉的金融犯罪類型。 從中國過去五年審判金融犯罪實踐看,金融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第壹,金融犯罪案件總體數量下降,但絕對數量大,發案率較高。2006年,全國各級法院審判破壞金融秩序犯罪案件1607件,金融詐騙犯罪案件是1633件。第二,犯罪總額很大。金融詐騙犯罪,包括信用證詐騙、票據詐騙、貸款詐騙、集資詐騙等案件,犯罪總額都很大,動輒幾百萬、幾千萬甚至上億。去年全國法院判處金融犯罪案件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達43。52%。第三,不僅擾亂了金融秩序,而且往往導致國有資產大量流失,影響社會穩定。近年來,像非法集資、集資詐騙這些案件往往涉及的被害人都是上萬的,而且被害人大部分都是下崗工人、普通老百姓,對老百姓的生活、生產造成很大的危害。(壹)深化金融改革,規範金融秩序我國目前的金融體制的改革尚處於“瓶頸階段”,許多金融犯罪的滋生與金融體制的不完善直接有關。因此,要遏制和減少金融犯罪的發生,就必須不斷加快改革的步伐,盡快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新體制。為此必須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1)強化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使中央銀行真正起到對全國的各專業銀行進行領導和指導作用;(2)加快專業銀行向商業銀行轉變的進程,消除轉軌時間過長而衍生的種種弊端;(3)完善市場利率機制,在銀行利率方面充分利用價值規律來調節。與此同時,應加大對金融秩序混亂的整治力度,為此應重點抓好以下幾項工作:(1)禁止亂集資,對社會閑散資金的管理應納入法律化管理的渠道,從而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防止某些人利用集資進行詐騙活動;(2)規範同業拆借市場,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行事,對非法拆借行為觸犯罪刑律的,要嚴懲不貸;(3)嚴肅結算紀律,徹底消除多頭戶現象和跨行貸款現象,加強對銀行現金的有效管理,嚴防資金的“體外循環”。(二)強化金融管理,堵塞各種漏洞我國當前各種金融犯罪的滋生與金融管理疏漏和有章不循有密切的關系。為此必須加強金融監督與管理工作。從金融系統內部來看,應加強支票、印鑒的管理,信貸管理,假幣甄別的行業管理和信用卡業務的管理,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各種管理環節上存在的漏洞進行犯罪活動。從金融系統外部來看,應加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批管理制度,把好申請執照關、年檢關和考查關,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種證照為掩護從事非法的金融活動。與此同時還應加強對印章篆刻行業的日常管理,堅決取締非法從事印章篆刻的黑店,防止社會上不法之徒利用各種虛假印章進行偽造活動,從而杜絕各種偽造型犯罪滋生的渠道。(三)加強思想教育,提高業務素質要切實提高金融部門的工作人員的素質,增強他們抵禦和防範金融犯罪的能力,必須加強對他們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技能的培訓。從思想政治教育的角度來考察,當前在金融工作人員中應加強思想與宗旨教育,幫助他們正確地認識人生的價值,從而自覺地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思想,自覺地抵禦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極端個人主義思想的侵蝕。此外,結合行業紀律和普法教育,還應加強法制與職業道德、制度和紀律等方面的教育,從而更好地規範他們的行為,保證國家金融方針、政策的全面貫徹執行,防止金融犯罪的發生。同時,還應當抓好對他們的業務技能培訓,通過不斷地學習新的業務知識,得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從而不斷提高他們的業務素質,增加識騙防騙的能力,杜絕某些犯罪分子利用從業人員素質差而大肆實施金融犯罪活動的可能性。(四)完善金融立法,增強執法力度健全法制、嚴格執行是抗制金融犯罪最有效的方法。鑒於我國以往在金融立法與司法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我們認為,為了更好地防範金融犯罪的發生,當務之急應當健全金融立法,使金融業務活動在各個不同層次均能做到有法可依。在這裏,主要應著手搞好以下四個方面的立法工作:(1)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快金融立法的步伐,凡是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尚未納入法制軌道的金融活動,均應及時制定相應的法律予以規範。諸如金融法、金融監督法、證券法、期貨交易法、信托法、結算法等尚付厥如,應趕緊制定出臺。(2)完善和健全金融管理體制的立法,強化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在這壹方面,主要應根據銀行法的規定和金融改革方向,制定壹些與銀行法相配套的管理法規,從而加強中央銀行對各專業銀行的非銀行金融部門的依法管理。(3)完善各項金融業務管理的立法。這壹方面主要是指應把儲蓄業務管理、借貸業務管理、結算業務管理、現金管理納入立法的視野,使其管理法律化。(4)完善和補充金融崗位責任和法律責任制度的立法。通過這壹方面的立法,強化金融部門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從而做到獎懲有據,賞罰分明。在做好金融立法工作的同時,為了消除金融犯罪分子僥幸、冒險的心理,還應當加大對金融犯罪的懲治力度。司法機關在辦理金融犯罪案件時,應主動出擊,發現疑點要及時查清,發現壹起就應查處壹起,不留後患。對於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從重從快判處,對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刑事案件,也不能等閑視之,不問不判。另外,對某些金融機構有案不報、有案不查、以罰代刑、自行消化的行為也要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惟有如此,方能將金融犯罪控制在最低限度,從而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廓清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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