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金融法是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總稱。金融關系包括金融監管關系與金融交易關系。所謂“金融監管關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機關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產品及金融交易的監督管理的關系。所謂“金融交易關系”,主要是指在貨幣市場、證券市場、保險市場和外匯市場等各種金融市場,金融機構之間,金融機構與大眾之間,大眾之間進行的各種金融交易的關系。在金融法總稱下面,可以將有關金融監管與金融交易關系的法律分為銀行法、證券法、期貨法、票據法、保險法、外匯管理法等具體類別。金融信托屬於金融法的範疇,而普通的、壹般性的信托,屬於民法範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壹條 為了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規範商業銀行的行為,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加強監督管理,保障商業銀行的穩健運行,維護金融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