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金控辦法》將符合以下情形的金融控股公司納入監管:壹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境內非金融企業、自然人以及經認可的法人;二是實質控制兩類或兩類以上金融機構;三是實質控制的金融機構的總資產或受托管理資產達到壹定規模,或者按照宏觀審慎監管要求需要設立金融控股公司。對於金融機構跨業投資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團,參照《金控辦法》確定監管政策標準,具體規則另行制定。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壹、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準入管理 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非金融企業、自然人以及經認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具有本決定規定情形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經批準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壹)本決定所稱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和本決定設立的,控股或者實際控制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自身僅開展股權投資管理、不直接從事商業性經營活動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決定所稱金融機構的類型包括:
1.商業銀行(不含村鎮銀行,下同)、金融租賃公司;
2.信托公司;
3.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4.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
5.人身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6.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機構。
(三)本決定所稱應當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規定情形,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壹:
1.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金融機構中含商業銀行的,金融機構的總資產不少於人民幣5000億元,或者金融機構總資產少於人民幣5000億元但商業銀行以外其他類型的金融機構總資產不少於人民幣1000億元或者受托管理的總資產不少於人民幣5000億元;
2.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金融機構中不含商業銀行的,金融機構的總資產不少於人民幣1000億元或者受托管理的總資產不少於人民幣5000億元;
3.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金融機構總資產或者受托管理的總資產未達到上述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標準,但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宏觀審慎監管要求認為需要設立金融控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