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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風險警示規定包括

法律分析:交易所實行風險警示制度。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可以單獨或者同時采取要求會員和客戶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壹種或者多種,以警示和化解風險。詳細內容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第九章 風險警示制度 進行了闡述。

法律依據:《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第九章 風險警示制度

第三十七條 交易所實行風險警示制度。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可以單獨或者同時采取要求會員和客戶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壹種或者多種,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第三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交易所有權約見會員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客戶談話提醒風險,或者要求會員或者客戶報告情況:

(壹)期貨價格出現異常;

(二)會員或者客戶交易異常;

(三)會員或者客戶持倉異常;

(四)會員資金異常;

(五)會員或者客戶涉嫌違規、違約;

(六)交易所接到涉及會員或者客戶的投訴;

(七)會員涉及司法調查;

(八)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九條 交易所實施談話提醒,應當提前壹天以書面形式將談話時間、地點、要求等事項通知相關會員或者客戶,交易所工作人員應當對談話的有關內容予以保密。

客戶應當親自參加談話提醒,並由會員指定人員陪同;談話對象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應當事先報告交易所,經交易所同意後可以書面委托有關人員代理。談話對象應當如實陳述、不得隱瞞事實。

第四十條 交易所通過情況報告和談話,發現會員或者客戶有違規嫌疑、交易頭寸有較大風險的,有權對會員或者客戶發出《風險警示函》。

第四十壹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壹的,交易所有權發出風險警示公告,向全體會員和客戶警示風險:

(壹)期貨價格出現異常;

(二)期貨價格和現貨價格出現較大差距;

(三)會員或者客戶涉嫌違規、違約;

(四)會員或者客戶交易存在較大風險;

(五)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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