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只要不違背網絡信息傳播相關法律,免費的自願薦股服務在現有的法律下不存在問題。收費的個人薦股者就已經違背了《證券法》,即“無從業資格的個人,不應予從事證券投資、詢問業務,他們的做法隸屬違法經營,可否構成違法經營罪,則要視具體後果、程度而定。”而如果是具有從業資格的薦股者,則可能隸屬違規操作。除了違背《證券法》外,有償薦股博客的博主可能還涉嫌內幕交易罪、虛造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甚至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