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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和訴訟在解決施工糾紛上有什麽區別?

建設工程合同訴訟與仲裁的區別有:適用前提不同、受案範圍不同、裁判權不同、公開程度不同等。對於施工合同訴訟的行為,應該提交法院,而仲裁壹般可以由勞動管理部門處理。

1.施工合同訴訟和仲裁有什麽區別?

第壹,起步的前提不同。啟動仲裁程序,首先雙方必須達成將爭議提交仲裁的協議,可以通過專門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來表述。達成協議的時間可以是爭議之前、期間或之後。其次,雙方還必須壹致選定具體的仲裁機構。只有符合上述條件的仲裁機構才會受理。就訴訟而言,只要壹方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就可以不經對方同意,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樣壹來,訴訟的條件就寬泛多了。

二是受案範圍不同。仲裁機構壹般只受理民商事和經濟案件(不包括婚姻、收養、監護、撫養和繼承糾紛),不受理刑事和行政案件。對於以上情況,當事人可以有訴訟。

第三,管轄權的規定不同。仲裁機構之間沒有上下級隸屬關系,仲裁不實行分級管轄和地域管轄。壹般情況下,無論糾紛發生在哪裏,糾紛的標的有多大,當事人都可以在全國範圍內任意選擇壹個裁決水平高、信譽好的仲裁機構。人民法院分為四級。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具有監督和指導職能,訴訟實行分級管轄和屬地管轄。根據雙方爭議的具體情況,確定哪壹級法院、哪個地區的法院有管轄權。無管轄權的法院不得隨意受理案件,當事人也不得隨意選擇。

第四,選擇裁判的權利不同。仲裁時,當事人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應當分別選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壹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由仲裁委員會主任共同委托指定壹名仲裁員。在訴訟中,當事人無權選擇法官。但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法官回避,也可以由簡易程序(只有壹名法官)轉入普通程序(由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

第五,聽證會的公開程度不同。仲裁壹般不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可以協議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壹般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不公開進行。離婚案件和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可以不公開審理。

第六,最後的程序不壹樣。仲裁實行壹裁終局制,仲裁庭開庭後作出的裁決為終局裁決,即時生效。但是,勞動爭議仲裁是個例外。如果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壹個案件經兩個人民法院審理後終結,具有法律效力。當然,也有特殊情況,如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和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實行壹審和終審。

第七,強制力的差異。仲裁機構無權對幹預仲裁活動的當事人采取強制措施。人民法院可以對幹擾訴訟活動的當事人采取強制傳喚、訓誡、責令退庭、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當事人拒絕履行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時,仲裁機構無權強制執行,只有壹方當事人可以憑裁決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當事人拒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的義務時,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決定或者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2.有哪些合同糾紛可以申請仲裁?

壹是經濟合同糾紛。包括購銷、建築工程承包、加工承攬、貨物運輸、供電、倉儲、財產租賃、貸款、財產保險等經濟合同糾紛。

第二,房地產合同糾紛。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第三,技術合同糾紛。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合同糾紛。

第四,金融、證券、期貨交易糾紛。

第五,知識產權合同糾紛。包括版權和商標許可合同糾紛、專利許可合同糾紛。

第六,涉外經濟合同糾紛。包括涉外銷售、委托銷售、運輸、技術轉讓、租賃、保險和中外合資、合作合同糾紛,以及其他涉外經濟貿易中的合同糾紛。

第七,海事和海事合同糾紛。包括海上貨物運輸、海上旅客運輸、船舶租賃、海上拖輪、海上保險合同等糾紛。

第八,民事合同等財產權益糾紛。包括民間借貸、個人合夥等糾紛、財產侵權等非合同糾紛。

合同訴訟和仲裁的處理應根據合同的類型和造成的後果來確定。壹般來說,可以根據仲裁裁決的具體標準來確定。但對仲裁裁決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認為仲裁裁決結果存在法律適用問題,可以進壹步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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