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記入誠信檔案的誠信信息的界定、采集與管理,誠信信息的公開、查詢,誠信約束、激勵與引導等,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公民(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證券期貨市場活動,應當誠實信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依法制定的自律規則,禁止欺詐、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以及其他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不誠實信用行為。
壹、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鼓勵、支持誠實信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證券期貨市場活動,實施誠信約束、激勵與引導。第六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和國務院其他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國家司法機關、行業組織、境外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建立誠信監管合作機制,實施誠信信息***享,推動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第二章 誠信信息的采集和管理,第七條 下列從事證券期貨市場活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誠信信息,記入誠信檔案:證券業從業人員、期貨從業人員和基金從業人員;證券期貨市場投資者、交易者;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轉讓證券的企業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
二、區域性股權市場的運營機構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為區域性股權市場辦理賬戶開立、資金存放、登記結算等業務的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人、債券受托管理人、債券發行擔保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或者執行事務合夥人,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及其主要投資管理人員,境外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及其總代表、首席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