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金融機構應當定期對交易監控標準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完善交易監控標準。遇有緊急情況或應關註的情況,金融機構應及時評估和完善交易監控標準。
3.金融機構應對通過交易監控標準篩選的交易進行人工分析和識別,並記錄分析過程;未報告為可疑交易的,應當記錄並分析排除的合理原因;確認為可疑交易的,應當在可疑交易報告理由中完整記錄客戶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者行為特征的分析過程。
4.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可疑交易報告內部操作規程,在可疑交易被確認後,及時以電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擴展數據:
反洗錢可疑交易要點分析: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十壹條: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信托投資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報告為可疑交易:
(壹)短時間內資金集中轉入轉出,或者集中轉入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業務經營明顯不符。
解析: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是指在10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從多個賬戶轉入壹個賬戶,再將相當於轉入資金累計金額的資金轉入另壹個賬戶;資金集中轉入和分散轉出是指在10個工作日內將資金轉入壹個賬戶,然後在短時間內將大致相當於轉入資金的資金轉入其他賬戶。
(二)短時間內同壹收款人頻繁收付資金,且交易金額接近大額交易標準。
分析:10工作日內,同壹收款人之間有三個以上營業日(不包括同名賬戶之間的交易),或者在營業日有持續三天以上的資金收付,且交易金額接近大額交易的標準。
(三)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短期內頻繁收到明顯與其經營業務無關的匯款,或者自然人客戶短期內頻繁收到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匯款。
解析: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在10個工作日內,營業日發生3次以上,收到明顯與其經營業務無關的匯款;自然人客戶在10工作日內營業日發生三次以上,或者營業日持續三天以上的,接收法人和其他組織匯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