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
2.審查: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事實和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的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3.偵察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4.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調取口供、認罪聲明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