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外匯行情大全網 - 期貨行情 - 監察委員會管轄的罪行

監察委員會管轄的罪行

1.貪汙賄賂犯罪19。

1.腐敗

2.挪用公款罪

3.賄賂罪

4.單位受賄罪

5.利用影響力收受賄賂

6.受賄罪

7.賄賂有影響力的人

8.向單位行賄罪

9.介紹受賄罪

10.單位受賄罪

11.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隱瞞境外存款罪。

13.私分國有資產罪

14.私分沒收財產罪。

公職人員在行使公共權力時實施的意誌:

15.職務侵占罪

挪用資金罪。

17.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和國際組織官員

18.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19.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相關犯罪

二、18濫用職權罪

20.濫用權力

21.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22.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

23.食品藥品監管失職罪(第十壹句修改)

24.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

25.報復陷害罪

26.阻礙解救被綁架的婦女和兒童。

27.幫助罪犯逃避懲罰罪

28.非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

29.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

30.釋放越國(邊)境人員罪。

31.挪用特定款物罪

32.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33.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

34.報復會計和統計人員罪

司法人員以外的公職人員利用其權力實施:

35.非法拘禁罪

36.虐待被監管人罪

37.非法搜查罪

三、瀆職犯罪11。

38.玩忽職守罪

39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

40.簽訂和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4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中失職被騙罪

42.環境監管失職罪

43.傳染病防治工作中的瀆職犯罪

44.商檢失職罪

45.動植物檢疫失職罪

46.不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47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流失的。

48.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四、15徇私枉法罪。

49.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罪

50.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51.非法低價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52.非法經營同類業務罪

53.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54.仲裁枉法罪

55.徇私出售發票、抵扣稅款和出口退稅罪。

56.商檢徇私舞弊罪

57.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

58.沈溺於走私

59.縱容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

60.徇私舞弊招錄公務員和學生

6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62.非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

63.徇私不征或少征稅款罪。

五、12重大事故。

參與行使公共權力意誌的公職人員:

64.重大責任事故罪

65.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66.火災事故罪

67.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68.強令或者組織他人違章冒險的犯罪。

69.危險作業罪(第11句增加)

70.隱瞞不報或者謊報安全事故罪

71.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72.重大飛行事故罪

73.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74.危險物品肇事罪

75.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

六、其他罪17。

參與行使公共權力意誌的公職人員:

76.破壞選舉罪

77.失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

78.財務人員購買假幣,將假幣兌換成貨幣罪。

79.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罪

80.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

81.利用委托財產背信罪

82.非法使用資金罪

83.非法發放貸款罪

84.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85.違規發行金融票證罪

86非法票據承兌、付款、擔保罪

87.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88.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

89.故意拖延郵件的投遞

90.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的罪行。

91.泄露、舉報不應當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92.運送不合格士兵罪

七、司法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罪9+5。

(非法拘禁罪,同35)

(非法搜查罪,同第37條)

93.刑訊逼供罪

94.暴力取證罪

(虐待罪,同第三十六條)

(濫用職權,同20)

(玩忽職守罪,同38)

95.徇私枉法罪

96.民事和行政枉法罪。

97.瀆職犯罪判決、裁定的執行

98.濫用職權罪判決、裁定的執行

99.私自釋放在押人員罪

100.玩忽職守罪導致在押人員脫逃

101.徇私枉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第26條至第31條和第52條規定了監察機關的職務調查責任,* * *涉及101個罪名,但這些罪名並不都由監察機關單獨管轄,包括三種情況:

1.JISC對49項罪行擁有專屬管轄權。

包括貪汙賄賂犯罪14件,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犯罪35件,均由監察委員會管轄,其他機關無權立案偵查。

2.委員會和公安* * *管轄38起犯罪。

就* * *而言,犯罪主體是否屬於公職人員是確定其管轄的主要依據。公職人員涉嫌相關犯罪由監察機關管轄,公職人員以外的人員涉嫌相關犯罪由公安機關偵查。

3.監委和檢察長* * *對14罪的管轄權相同。

14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罪名,壹般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必要時監察機關也可以立案偵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對涉嫌貪汙賄賂犯罪行為進行調查,包括貪汙、挪用公款、行賄、單位行賄、利用影響力行賄、影響力人行賄、單位行賄、介紹賄賂、單位行賄、截留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財產罪、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意誌貪汙犯罪。挪用資金罪、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和國際組織官員罪、賄賂非國家工作人員罪以及相關的賄賂非國家工作人員罪。

  • 上一篇:2017年a股國慶節後什麽時候開市
  • 下一篇:考了期貨從業資格證是不是以後就永遠不能成為正式編制了?
  • copyright 2024外匯行情大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