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現形式
國外交易所中采取的熔斷機制壹般有兩種形式,即“熔即斷”與“熔而不斷”;前者是指當價格觸及熔斷點後,隨後的壹段時間內交易暫停,後者是指當價格觸及熔斷點後,隨後的壹段時間內買賣申報在熔斷價格區間內繼續撮合成交。國際上采用的比較多的是“熔即斷”的熔斷機制。
我國股指期貨擬將引入的熔斷制度,是在股票現貨市場上個股設置10%的漲跌幅限制的基礎上,為了抑制股指期貨市場非理性過度波動而設立的。按照設計,當股票指數期貨的日漲跌幅達到6%時,是滬深300指數期貨交易的第壹個熔斷點,在此幅度內“熔而不斷”,在到達“熔斷”點時仍可進行交易10分鐘,但指數報價不可超出6%的漲跌幅之外;10分鐘之後波動幅度放大到10%,與股票現貨市場個股的漲跌停板10%相對應。[1]
出臺背景
熔斷機制最早起源於美國,美國的芝加哥商業交易所曾在1982年對標普500指數期貨合約實行過日交易價格為3%的價格限制。但這壹規定在1983年被廢除,直到1987年出現了股災,才使人們重新考慮實施價格限制制度。
1987年10月19日,紐約股票市場爆發了史上最大的壹次崩盤事件,道瓊斯工業指數壹天之內重挫508.32點,跌幅達22.6%,由於沒有熔斷機制和漲跌幅限制,許多百萬富翁壹夜之間淪為貧民,這壹天也被美國金融界稱為“黑色星期壹”。
1988年10月19日,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與證券交易委員會批準了紐約股票交易所和芝加哥商業交易所的熔斷機制。根據美國的相關規定,當標普指數在短時間內下跌幅度達到7%時,美國所有證券市場交易均將暫停15分鐘。[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