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3日,國務院發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
《辦法》明確,養老基金實行中央集中運營、市場化投資運作,由省級政府將各地可投資的養老基金歸集到省級社會保障專戶,統壹委托給國務院授權的養老基金管理機構進行投資運營。
《辦法》明確,投資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30%;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為目的。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是廣大群眾的“養命錢”,也是重要的公***資金。當前,隨著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不斷完善,養老基金積累快速增加,現行政策規定的銀行存款、購買國債方式已不能適應基金保值增值的需要。
擴展資料: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了規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行為,保護基金委托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社會保險法、勞動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養老基金),包括企業職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城鄉居民養老基金。
第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養老基金結余額,可按照本辦法規定,預留壹定支付費用後,確定具體投資額度,委托給國務院授權的機構進行投資運營。委托投資的資金額度、劃出和劃回等事項,要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報告。
第四條 養老基金投資應當堅持市場化、多元化、專業化的原則,確保資產安全,實現保值增。
第五條 養老基金投資委托人(以下簡稱委托人)與養老基金投資受托機構(以下簡稱受托機構)簽訂委托投資合同,受托機構與養老基金托管機構(以下簡稱托管機構)簽訂托管合同、與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投資管理機構)簽訂投資管理合同。
委托人、受托機構、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的權利義務,依照本辦法在養老基金委托投資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資管理合同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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