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維修制度。車輛維護分為日常維護、壹級維護和二級維護。日常維護由駕駛員進行,壹級維護和二級維護由道路運輸經營者組織實施,並做好記錄。
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車輛維修手冊、操作規程等,,並結合車輛類別、車輛運行狀況、行駛裏程、路況、使用壽命等因素。,自行確定車輛保養周期,保證車輛的正常保養。汽車維修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汽車維修技術規範的要求確定。道路運輸經營者可以自行對車輛進行二級維護作業,確保投入運營的車輛符合技術管理要求,無需進行二級維護竣工質量檢驗。道路運輸經營者不具備二級維護作業能力的,可以委托兩個以上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進行二級維護作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完成二級維修作業後,向委托方出具二級維修出廠合格證。
第三十壹條未建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或者檔案不符合要求或者未做好車輛維修記錄的。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