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是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準而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即由壹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並有復雜的退市的程序。
擴展資料
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
主動性退市是指公司根據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主動向監管部門申請註銷《許可證》,壹般有如下原因: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會決定不再延續;股東會決定解散;因合並或分立需要解散;破產;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結構、布局。
被動性退市是指期貨機構被監管部門強行吊銷《許可證》,壹般因為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風險等原因。
在美國,上市公司只要符合以下條件之壹就必須退市:
1.股東少於600個,持有100股以上的股東少於400個。
2.社會公眾持有股票少於20萬股,或其總值少於100萬美元。
3.過去的5年經營虧損。
4.總資產少於100萬美元且過去4年每年虧損。
5.總資產少於200萬美元且過去2年每年虧損。
6.連續5年不分紅利。
日本的證券市場規定,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壹的必須退市:
1.上市股票股數不滿1000萬股,資本額不滿5億日元;
2.社會股東數不足1000人(延緩壹年);
3.營業活動停止或處於半停止狀態;
4.最近5年沒有發放股息;
5.連續3年的負債超過資產;
6.上市公司有“虛偽記載”且影響很大。
交易所對上市公司退市壹般具有較大的自主權。如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604規定,交易所對它認為不符合上市標準的公司,有權終止其上市。聯交所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無須經過證交會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