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牛黨的行為屬於犯法。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為依法懲處倒賣車票的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 高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或者倒賣坐席、臥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票面數額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的,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倒賣車票情節嚴重”。
第二條 對於鐵路職工倒賣車票或者與其他人員勾結倒賣車票;組織倒賣車票的首要分子;曾因倒賣車票受過治安處罰兩次以上或者被勞動教養壹次以上,兩年內又倒賣車票,構成倒賣車票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具體分述如下:
壹、構成倒賣、構成倒賣、車票船票罪,被處以刑罰。
倒賣火車票、船票票面金額在5000元以上或者獲利額在2000元以上構成犯罪,被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
二、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