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非法經營出版物數額65438+萬元或者違法所得3萬元,或者經營報紙5500份或者期刊5500份或者圖書2500份,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50份(盒)以內的,基準刑為罰金刑:非法經營數額65438+萬元以上不滿12萬元,或者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不滿 或者經營報紙5500份以上但不足6000份,或者圖書2500份以上不足3000份,或者音像制品550份以上、電子出版物不足600份。 基準刑為拘役:非法經營額654.38+0.2萬元或者違法所得4萬元,或者報紙6000份、期刊6000份、圖書3000份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600份的,基準刑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每增加犯罪額3000元或者200 800元報紙、期刊20份或者電子出版物20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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