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質量規定
(1)、用於本合約實物交割的金錠,金含量不低於99.95%。
(2)、交割的金錠為1000克規格的金錠(金含量不小於99.99%)或3000克規格的金錠(金含量不小於99.95%)。
(3)、3000克金錠,每塊金錠重量(純重)溢短不超過±50克。1000克金錠,每塊金錠重量(毛重)不得小於1000克,超過1000
克的按1000克計算,每塊金錠磅差不超過±0.1克。
(4)、每壹倉單的黃金,必須是同壹生產企業生產、同壹牌號、同壹註冊商標、同壹質量品級、同壹塊形的金錠組成。
(5)、每壹倉單的金錠,必須是交易所批準或認可的註冊品牌,須附有相應的質量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