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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市中報披露時間規定

法律分析:根據有關規定,上市公司必須披露定期報告。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第壹季報、第三季報。年度報告由上市公司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編制完成(即壹至四月份),中期報告由上市公司在半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完成(即七、八月份),季報由上市公司在會計年度前三個月、九個月結束後的三十日內編制完成(即第壹季報在四月份,第三季報在十月份)。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披露。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條 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後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第壹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壹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第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預計經營業績發生虧損或者發生大幅變動的,應當及時進行業績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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