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八十壹條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欺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特別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