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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期貨市場管理條例(試行)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貫徹國家宏觀調控措施,加強期貨市場管理,規範期貨交易行為,保護期貨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期貨市場秩序,促進期貨市場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期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期貨交易,是指在期貨交易所內進行的期貨及其期權標準化合約的買賣。第四條 期貨交易必須遵守公開、公平、公正、平等競爭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 省期貨市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省期貨市場的統壹管理。

省期貨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管理。

期貨交易活動實行期貨交易所自我管理。第六條 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機構應制定措施,完善制度,加強期貨交易風險管理。第七條 省期貨市場行政管理部門、期貨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期貨交易。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所屬單位和工作人員不得參與期貨交易。第二章 期貨市場管理機構第八條 省期貨市場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負責全省期貨市場管理,其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第九條 省期貨市場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壹)貫徹、實施國家期貨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監督、管理期貨交易所和期貨行業協會的工作;

(三)審查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四)審查期貨交易所的章程、規則;

(五)調解、處理會員與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之間發生的糾紛;

(六)查處或參與查處違反期貨市場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七)決定采取緊急措施,保障期貨市場正常運行;

(八)其他職責。第三章 期貨交易所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第十條 期貨交易所是指依法成立、組織期貨交易的非營利性機構。

期貨交易所是獨立法人,以其財產承擔有限責任。第十壹條 設立期貨交易所應符合下列條件:

(壹)地點要符合期貨市場發展規劃,具備較好的流通、金融、信息條件;

(二)有確定的符合期貨交易要求的上市品種;

(三)具有符合規定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四)有與交易規模和上市品種相適應的場地、設施、通訊和交通條件;

(五)制定有交易規則和管理辦法;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 申請開辦期貨交易所,應當向省期貨市場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以下文件:

(壹)申請報告;

(二)期貨交易所章程;

(三)期貨交易規則;

(四)省期貨市場行政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條 期貨交易所章程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壹)名稱;

(二)宗旨、職能;

(三)設立方式;

(四)辦公、交易場所和其他設施所在地;

(五)會員資格條件和加入、退出程序;

(六)會員大會的權力和職責;

(七)會員權利、義務;

(八)機構設置、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財務與結算管理;

(十)勞動人事管理;

(十壹)收入分配使用辦法;

(十二)開設年限;

(十三)會計、審計制度;

(十四)變更、終止的條件和程序;

(十五)章程、規則修訂辦法;

(十六)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說明的事項。第十四條 期貨交易規則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壹)上市品種;

(二)交易時間;

(三)交易方式;

(四)交易的中止;

(五)標準化合約的規定;

(六)結算及交割;

(七)保證金、風險基金的交納和管理;

(八)手續費的收取;

(九)會員帳戶的審計辦法;

(十)交易中禁止行為;

(十壹)違反交易規則的處罰辦法;

(十二)期貨交易糾紛的解決;

(十三)其他需要在規則中規定的事項。第十五條 省期貨市場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收到設立申請報告及其他規定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報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期貨交易所。第十六條 經批準設立的期貨交易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註冊登記手續。第十七條 期貨交易所遇有下列變更事項之壹的,應向省期貨市場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壹)名稱;

(二)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

(四)章程;

(五)上市品種。

省期貨市場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後,期貨交易所按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交易規則和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應向省期貨市場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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