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發行價格可以以票面金額為基礎,也可以高於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公司債券的交易價格可以由當事人約定。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按照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確定。
公司債券可以是記名債券或無記名證券,但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必須是記名股票;
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置備公司債券存根簿。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二十五條股份及其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分為股份,每股金額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份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發行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第壹百二十七條股票發行價格
股票的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第壹百二十八條股份的形式及約定事項。
股票采取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股票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壹)公司名稱;(二)公司成立日期;(三)股票的種類、面值和代表的股數;(四)股票的編號。股份應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由公司蓋章。發起人的股份應當標明發起人股份字樣。
第壹百二十九條股票種類
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是記名股票,也可以是無記名股票。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為記名股票,應當記載發起人、法人的姓名,不得設立賬戶名或者代表名。
第壹百三十條股東信息記錄
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壹)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三)各股東所持股份的編號。(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股票的數量、編號和發行日期。
第壹百五十三條公司債券的概念和發行條件
本法所稱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並約定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第壹百五十四條公司債券的募集辦法
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後,公告公司債券的募集辦法。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壹)公司名稱;(二)債券募集資金的用途;(三)債券總額和債券票面金額。(4)如何確定債券利率;(五)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六)債券擔保;(七)債券的發行價格、發行日期;(八)公司凈資產。(九)已發行但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總額。(十)公司債券承銷機構。
第壹百五十六條公司債券的分類
公司債券可以是記名債券,也可以是無記名債券。
第壹百五十七條公司債券存根簿
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置備公司債券存根簿。發行記名債券的,應當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下列事項: (壹)債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債券持有人取得債券的日期和債券的編號。(三)債券總額、債券票面金額、利率、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四)債券發行日期。無記名債券的,應當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債券總額、利率、償還期限及方式、發行日期和債券編號。
第壹百五十九條公司債券的轉讓
公司債券可以轉讓,轉讓價格由轉讓方和受讓方約定。公司債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進行轉讓。
第壹百六十條公司債券的轉讓方式
記名債券,由債券持有人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公司債券存根簿。記名債券無轉讓的,轉讓在債券持有人將債券交付給受讓方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