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第六條。合格投資者申請投資額度、開立外匯賬戶和人民幣專用賬戶時,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以下材料:
(壹)托管人和合格投資者提交的書面申請,內容包括:合格投資者基本情況、資金來源和投資計劃說明、合格投資者鎖定期內不抽逃出資承諾函、國家外匯管理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登記表(樣表見附件1);
(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頒發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三)經公證的合格投資者對托管人的授權委托書;
(四)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合格投資者申請增加投資額度時,需提供《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登記證》(以下簡稱《外匯登記證》)和對境內現有投資額度投資情況的說明,包括資產配置及變動情況、投資損益、合規表現和股票交易平均換手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