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債流通市場又稱國債二級市場,是國債交易的第二階段。那麽什麽是國債流通市場呢?在此,我想分享壹些關於國債流通市場的信息,供大家參考。
什麽是國債流通市場?
國債流通市場又稱國債二級市場,是國債交易的第二階段。壹般來說是國債承銷機構與認購人之間的交易,也包括國債持有人與政府或國債認購人之間的交易。分為場內交易和場外交易兩大類。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是指在交易所指定營業廳交易,在交易所營業廳外交易為場外交易。
國債流通市場建立的原因
1.為了提高國債的可信度,降低國債的融資成本,必須提高國債的流動性。
2.國債強大的流動性為投資者提供了便利。
3.國債的流通也為中央銀行的公開市場業務提供了金融工具。
中國國債流通市場的發展
1981到1988這七年間,國債沒有二級市場。債券在壹定期限內終止了債券持有人的購買力,使債券持有人感到不方便。因此,迫切需要解決居民手中債券的變現問題。1985有打折的方法,但是效果不好。因此,建立國債流通市場是方便居民、防止購買力擴大的重要途徑。
從1988開始,我國先允許7個城市,後批準54個城市開展國庫券流通轉讓試點工作。1985、1986國庫券獲準上市,試點地區財政部門、銀行部門設立證券企業參與流通轉讓。迫切需要在證券中介機構實施試點,因此我國國債流通市場從場外交易開始。1991國債流通市場開放範圍進壹步擴大,允許全國400個地級以上城市實施國債流通轉讓。同時,國債承銷的成功和證券機構的迅速增加,促進了場外市場交易的活躍。截至1993,場外交易累計成交量達450億元,大於當時場內交易。但由於OTC固有的弱點:管理不規範、信譽差、違約嚴重,容易出現清算交割危機;場外市場統壹性差,區域報價價差大,買賣價差大;很多場外市場流動性不好等等。這些因素導致場外市場交易持續萎縮,到1996,場外市場交易占比不足10%。與此同時,場內交易市場雖然起步較晚,但由於自身優勢,壹直穩步前進。目前場內交易集中在四個地方: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武漢國債交易中心(成立於1992,專業從事國債轉讓)、全國證券交易自動報價中心。這些地方由於管理相對規範、信譽良好、市場統壹性強,保證了場內交易量的穩定增長,以1996占全國國債交易總量的90%以上。目前,我國國債流通市場的結構已經形成了以場內交易為主、證券網點場外交易為輔的基本格局,基本符合我國當前的實際。
從1991開始,我國出現了國債回購市場。所謂國債回購,就是國債持有人在賣出壹筆國債的同時,與買方簽訂協議,承諾在約定的期限後,以約定的金額回購同壹筆國債。如果交易程序相反,則稱為國債逆回購。國債回購是壹種以國債交易為形式的證券借貸和融資行為,具有金融衍生品的性質。國債回購為國債持有人和投資者提供融資,是投資者獲取短期資金的緊急渠道,也是公開市場操作的工具。因此,國債回購業務對國債市場的進步起著重要的推動作用。然而,國債回購市場的不規範也會產生負面影響。如果賣空現象嚴重,回購業務沒有實際債券擔保,回購資金來源混亂,資金運用不當,都會沖擊金融秩序。我國在1995對國債回購市場進行了整頓,經過整頓,國債回購市場逐漸步入正軌。為了有序發展國債市場,首先要鞏固和發展交易所的回購市場;其次,要建立規範的場內回購市場,建立統壹的托管清算系統,杜絕賣空行為,打擊市場分割;最後,央行加大公開市場操作力度,國債回購成為公開市場操作的有效工具。
中國曾經在1992和10推出過國貨市場。所謂期貨交易是相對於現貨交易而言的,其特點是買賣雙方債券所有權的轉移與貨款的交付時間分離。交易合同簽訂後,雙方並不立即支付並交割債券,而只是買方支付,賣方在約定的交割時間交割債券。壹個期貨合約有四個要素:約定的時間、約定的價格、約定的國債品種和約定的交易數量,約定的品種就是期貨交易的標的國債。
國債期貨是國債現貨市場發展到壹定階段的產物。它具有獨特的功能:壹是顯示和引導國債價格或國債市場。國債期貨市場是買賣雙方公開競價,使國債價格隨著供求狀況不斷變化,並在市場上傳遞。因為期貨市場是眾多買賣雙方的意願,是最具代表性的價格,對當前和未來的價格走勢具有引導作用。二是對沖。國債投資者可以同時在期貨市場和現貨市場做等量的國債,但交易方向相反,以補充或抵消期貨市場和現貨市場的盈虧,從而實現保值。三是投機獲利。國債期貨的投資者還可以通過在期貨市場不同品種的債券之間,或者在現貨市場和期貨市場之間進行投機來獲利,從而為投資者提供更多的套期保值機會。1992中國推出國債期貨之初,投資者反應冷淡。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和人們金融意識的增強,上海證券交易所於6月1993+00正式推出標準化國債期貨合約。此後,國債期貨越來越受到投資者的認可,交易量日益擴大,從不足1億元到超過1000億元。但由於我國國債期貨市場發展條件不成熟,法律法規建設滯後,在1994下半年到1995上半年之間,出現了多起嚴重違規事件。在監管層采取了提高保證金比例、實行漲停板制度、規範最大持倉等措施後,仍然難以步入正軌,於是國務院在1995的5月份宣布暫停國債期貨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