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手段不健全,缺乏法律法規約束。1994年11月22日,提高“327”國債利率消息剛面世,上海證券交易所的國債期貨就出現了振幅為5元的行情,未引起註意,許多違規行為沒有得到及時、公正的處理。在“327”國債的前期交易中,萬國證券預期已經形成錯誤,當出現無法彌補的巨額賬面虧損時,幹脆以攪亂市場來收拾殘局。事發後第二天,上交所發出《關於加強國債期貨交易監管工作的緊急通知》,中國證監會、財政部頒布了《國債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中國終於有了第壹部具有中國性效力的國債期貨交易法規。但卻太晚了。 2.保證金規定不合理,炒作成本極低。“327”事件前,上交所規定客戶保證金比率是2.5%,深交所規定為1.5%,武漢交易中心規定是1%。保證金水平的設置是期貨風險控制的核心,用500元的保證金就能買賣2萬元的國債,這無疑是把操縱者潛在的盈利與風險放大了40倍。這樣偏低的保證金水平與國際通行標準相距甚遠,甚至不如國內當時商品期貨的保證金水平,無疑使市場投機成分更為加大,過度炒作難以避免。 3.缺乏規範管理和適當的預警監控體系。漲跌停板制度是國際期貨界通行的制度,而事發前上交所根本就沒有采取這種控制價格波動的基本手段,出現上下差價達4元的振幅,交易所沒有預警系統。當時中國國債的現券流通量很小,國債期貨某壹品種的可持倉量應與現貨市場流通量之間保持合理的比例關系,並在電腦撮合系統中設置。從“327”合約在2月23日尾市出現大筆拋單的情況看,交易所顯然對每筆下單缺少實時監控,導致上千萬手空單在幾分鐘之內通過計算機撮合系統成交,擾亂了市場秩序,鉆了市場管理的空子。
上一篇:國際商品定價的主流模式是()。下一篇:和合期貨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