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理人應從維護委托人利益出發,努力在對委托人最有利的情況下完成代理行為。判斷代理人是否行使代理權以維護被代理人利益的標準因代理人的類型而異。對於委托代理來說,標準是是否符合委托人的主管利益;對於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標準是是否符合被代理人的客觀利益。2.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3.代理人應當積極行使代理權,履行勤勉謹慎的義務。代理人只有積極行使代理權,盡到勤勉謹慎的義務,才能實現和保護委托人的利益。首先,代理人要努力工作,盡到註意義務。在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必須履行與處理自己事務相同的註意義務。在有償代理中,代理人應該盡壹個善良管理者的註意義務。其次,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應根據委托人的指示進行代理活動。因為代理的後果由委托人承擔,委托人可以根據客觀情況隨時向代理人發出指示,代理人有遵守委托人指示的義務。4、代理人不遵守委托人的指令,構成代理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代理人應當履行報告和保密義務。代理人不履行職責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民法典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二條: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第壹百六十三條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第壹百六十四條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給委托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與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客觀性:
《民法》第壹百六十四條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與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