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判斷壹只股票是否達到連續三天漲跌停限制,是以其在三天中每天曾經達到的價格算的,無論上觸摸漲停板價還是下抵跌停板價,只要曾達到該價,即計在累加次數,上述公司的投票即屬於這種情況,它在另外兩天分別上摸到漲停板價,所以算是“連續三天達漲停限制”,根據規定應予臨時停牌和公告。
股票出現以下情況之壹時,證券交易所將根據市場情形,認定其是否屬股票交易異常波動:
(壹)某只股票的價格連續三個交易日達到漲幅限制或跌幅限制;
(二)某只股票連續五個交易日列入"股票、基金公開信息";
(三)某只股票價格的振幅連續三個交易日達到15%;
(四)某只股票的日均成交金額連續五個交易日逐日增加50%;
(五)證券交易所或中國證監會認為屬於異常波動的其他情況。
出現前款(壹)至(四)項情形之壹被認定為異常波動的股票,其異常波動的計算從公告之日起重新開始。上市公司因召開股東大會、公布定期報告等例行停牌時,其異常波動的計算從股票復牌之日起重新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