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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消防條例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各地興建了越來越多的公共娛樂場所,並朝著超豪華、超大、多功能的方向發展。以下是我為妳整理的關於公共場所消防管理規定的資料,供妳參考。

公共場所消防條例第壹條為了加強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場所消防安全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山西省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是指下列供公眾使用的場所:

(壹)公共娛樂場所。包括: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和放映場所;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室內娛樂和遊樂場所;保齡球館等室內健身場所;其他公共娛樂場所。

(二)商業、餐飲、休閑和旅遊服務場所。包括:賓館、飯店、商場、桑拿等高級洗浴場所,封閉或半封閉的綜合市場等等。

(三)文化、體育、衛生場所。包括:體育場(館)、車站候車廳、機場候車廳、學校、圖書館、醫院、證券或期貨交易所(所)等。

(四)其他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

第三條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消防工作的第壹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工作。

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的產權所有人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租賃或者承包關系時,雙方必須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四條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應當建立全員消防安全責任制,層層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五條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機構、制度和義務消防組織,配備專兼職消防人員和從事消防設施管理、維護的工程技術人員。定期進行消防培訓和消防演習。所有員工都應熟悉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報告火災,撲滅初期火災,使用消防設備並組織疏散。

專職和兼職消防人員、消防控制室的操作管理人員以及存在火災隱患的關鍵崗位人員,應當經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六條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消防責任人的職責:

(壹)管理消防安全機構,執行消防法律、法規;

(二)組織制定各項消防規章制度,部署和檢查消防工作;

(三)組織消防安全檢查,整改火災隱患;

(四)對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五)組織領導誌願消防隊開展消防工作;

(六)組織、管理和維護消防設施和器材;

(七)組織制定滅火預案和應急疏散預案;

(八)組織初期火災撲救,指揮安全疏散;

(九)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

(十)其他相關消防職責。

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裝修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的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的規定,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

消防設計是指防火分區、安全疏散、防排煙、消防給水、建築裝飾材料、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第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消防設計和裝修圖紙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同意;工程竣工後,經原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對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的消防設施和電氣設施,實行驗收前檢查和年度檢查制度。

第九條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的建築耐火等級不得低於二級;經批準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公共場所,必須符合特定的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條公共場所使用本規定第二條第(壹)、(二)項規定的人員,開業前應當填寫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經公安消防機構檢查合格後,方可使用和經營。

第十壹條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不得在營業時進行設備維修、焊接、油漆等具有火災危險的施工和維修作業。確需進行上述作業的,必須履行審批手續,並采取相應的防範措施。

第十二條公共* * *賭場營業,不得超過額定人數。

第十三條人員集中的場所應當加強火源管理。嚴禁在營業區和室內燃放煙花爆竹和焚燒物品。

公共場所消防規定二:第十四條禁止在古文化遺址、博物館等重要建築內設置公共娛樂場所。禁止在居民住宅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與其他建築物相鄰或者位於其他建築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設置。

第十五條人員集中的場所應當制定並嚴格執行用電制度,用電量不得超過額定負荷,不得接臨時線路。業務結束後,應及時關閉電源。

第十六條公共場所人員集中的場所,應當按照有關電力技術規範的規定,由有資質的電工定期對電氣設備、開關、線路和照明燈具進行檢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應當及時維修和更換。

第十七條禁止將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帶入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禁止在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儲存、使用和銷售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

經公安消防機構批準銷售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綜合市場,應當在獨立的防火區內經營,嚴格控制庫存。

第十八條商場、集貿市場應當根據商品的火災危險性進行分區、分組,分區、分組之間應當有足夠的安全距離。

第十九條在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必須保證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消防通道暢通,嚴禁占用疏散走道和消防通道。運行時,應保證疏散指示標誌、指示燈和應急燈齊全好用。禁止鎖閉或堵塞安全出口。

第二十條賓館、酒店客房和公共場所的包間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緊急疏散指示標誌。

第二十壹條人員集中的場所必須逐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檢查制度和火災隱患整改制度。各級防火責任人應每月定期到崗位檢查;組織對重大節日的全面檢查;防火人員應在營業時間和營業後進行巡邏檢查。

第二十二條人員集中的場所應當建立消防安全檢查檔案,對火災隱患進行詳細登記,並及時整改。

第二十三條公共場所人員集中的場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和夜間巡邏制度,嚴格履行崗位責任和交接班制度,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人員集中場所的消防泵、消防給水管道、消防水箱、消防栓等消防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改裝或者挪作他用。

物品的放置不得妨礙消防設施的進出。

第二十五條自動報警和滅火系統、防排煙設備、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栓和滅火設備應當定期檢查、測試和維護,確保完好好用。禁止隨意關閉系統。

第二十六條消防控制室應設專人晝夜值班,隨時觀察和記錄設備的工作情況,及時處理報警信號。

第二十七條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發現火災後,應當及時向當地消防機構報告,並立即組織人員疏散或者參與滅火。

火災撲滅後,應當積極保護火災現場,配合公安消防機構調查處理火災事故。

第二十八條人員集中的公共* * *場所經營和使用單位應對在消防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消防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本規定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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