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套期保值者是指在股指期貨市場上通過買賣現貨價值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貨合約來規避現貨價格波動風險的機構或個人。
(2)仲裁員是指利用“股指期貨市場與股票現貨市場(現貨套利)、不同股指期貨市場(跨市場套利)、不同股指期貨合約(跨商品套利)或同壹商品不同交割月(跨期套利)”的不合理價格關系,通過同時買入和賣出賺取差價收入的機構或個人。
(3)投機者是指在股指期貨市場上專門買賣股指期貨合約的那些機構或個人,即在看漲時買入,看跌時賣出以獲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