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股票期權交易,是指以公開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以股票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
本辦法所稱股票期權合約,是指證券交易所制定的標準化合約,約定買方有權在未來特定時間以特定價格買入或賣出交易開放式指數基金等標的證券。第三條股票期權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股票期權市場以及利用股票期權交易進行跨市場操縱和內幕交易。第四條中國證監會對股票期權市場實行集中統壹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相關行業協會應當按照其章程和業務規則,分別對股票期權交易活動和經營機構實行自律管理。第五條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證券交易所可以開展股票期權交易。
股票期權交易品種的上市、暫停、取消或者恢復,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股票期權交易品種應具有足夠的現貨交易基礎、足夠的市場競爭和足夠的交割量,適合股票期權交易。第六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履行股票期權交易的結算職能,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作為股票期權結算參與人(以下簡稱結算參與人)的交易對手,為股票期權業務提供多邊凈額結算服務,按照現金對現金的原則實施期權行權結算。第七條證券公司可以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自營業務和做市業務,期貨公司可以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與股票期權準備和開倉行權相關的股票現貨經紀業務。
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等股票期權經營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從事前款規定的股票期權相關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具體辦法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第八條股票期權交易可以實行做市商制度。
股票期權做市商(以下簡稱做市商)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相關業務規則,承擔為股票期權合約提供雙邊報價的義務,並享有相應的權利。
做市商從事做市業務,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信息隔離制度,防止做市業務與其他業務之間的利益沖突;不得利用做市業務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第九條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和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作為保證金安全管理的監控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分別負責監控證券公司和期貨公司股票期權業務涉及的投資者資金的保證金安全管理。第十條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制定股票期權交易和結算規則及相應的實施細則。交易規則和結算規則的制定或者修改,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實施細則的制定或者修改應當征求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並在正式頒布實施前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股票期權交易的經營機構、結算參與人、投資者及其他參與人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證金存管監控機構的業務規則。第十壹條股票期權交易實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證券交易所應當為股票期權投資者制定具體標準和實施指引。
投資者參與股票期權交易,應當獨立承擔股票期權產品的風險和市場環境變化的風險。第十二條經營機構應當根據證券交易所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要求,審慎評估投資者的身份和風險承受能力,根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和風險識別能力決定是否推薦其參與股票期權交易,對可能影響投資者權利義務的產品、服務和信息進行事先適當說明,充分揭示風險,並在簽署風險揭示書後與投資者簽訂經紀合同,不得誤導和欺詐投資者。
經紀合同應當包括經營機構對投資者采取的風險管理措施、投資者結算違約或者保證金不足的處理方式、強行平倉和行權操作等內容。
運營機構應當向投資者解釋和公示投資者與其發生爭議的處理規則和程序、投資者投訴的方式和渠道、投資者權益保護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