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壹六國,改革貨幣制度,統壹貨幣。秦統壹貨幣包含了統壹貨幣的規格和平價,並以法律保障了貨幣的流通,在中國貨幣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首先,秦始皇改革了貨幣材料,在全國推行金銅幣雙本位制。史記?《平書》載:“我國某國貨幣為二等,黃金以顏命名,為上幣;銅錢以半兩著稱,與其文字同等重要,所以作為錢幣使用。”。黃金按重量計算支付,單位為“伊”。銅錢的法定重量是12銖,即半兩,貨幣文字也是半兩。但學術界對“秦半兩”幣的起始時間和實際重量眾說紛紜。其次,秦始皇改革貨幣形制,推行秦國的方孔圓幣,廢除他國的刀幣、布幣、銅殼等貨幣。這種造型延續了兩千多年,直到民國初年才被淘汰。第三,秦律規定,錢幣由政府專門發行,嚴禁私人鑄造。不管錢是好是壞,都要壹起用。“人在市場上用錢,美惡混雜,不敢有異。”[9]否則選擇者和排長壹起,不報到,官員不嚴格把關,就會受到懲罰。這些規定表明,秦朝確實註重運用法律手段管理貨幣,充分保障了統壹貨幣政策的實施。
秦朝雖然取消了玉石、龜甲等真錢,但並沒有取消布幣的使用。從秦簡來看,秦使用的貨幣是金、錢、布。金布法規定:“布衣寬八尺,二尺五寸,布衣惡,其闊不如其式。”壹塊布11美元。“錢可以當金,可以當布,這是符合法律的。”【10】這壹方面對“布”的規格做了具體要求,達不到要求的不得流通;另壹方面,貨幣的匯率是確定的,即十壹美元相當於壹塊布。如果把錢兌換成黃金或者布匹,就要按照法律進行。
西漢建立後,貨幣制度繼續沿襲秦制,但也進行了壹些改革。漢初由於經濟蕭條,政府財政困難,無力大量發行貨幣,只好在秦解禁,允許民間鑄錢。同時降低銅幣重量,發行重約3銖的“莢幣”。黃金的重量單位也由“壹”改為“斤”,為16兩,約為今天的250克。
漢初,貨幣制度並不穩定。惠帝第三年(公元前192),禁止私人鑄錢。在呂後時期,私人鑄造貨幣仍然被禁止,新的貨幣發行了兩次,壹次是8泰銖,另壹次是5美分。文帝時期,開始穩定貨幣,完善錢法。推行四銖錢,廢除原來禁止民眾私自鑄錢的法律,允許民眾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鑄錢。同時實行“法定貨幣稱重”制度,規定交易時按法定貨幣標準稱量硬幣的總重量。
漢武帝時期,先後發行了三銖錢、漢武帝半兩、元壽五銖和紅錢。丁原第四年,發行了三種官方硬幣,重五銖。漢武帝下令“無三官幣不得用錢”,以前鑄造的錢幣全部收回銷毀。禁止私人和地方郡縣國家鑄造貨幣,鑄造權歸中央政府。結果貨幣制度穩定下來,延續到隋朝後期。中間王莽改革了幣制,但最終被推翻,東漢恢復了五銖。除了銅幣,漢代還有其他貨幣,如金幣、白金和皮幣。西漢實行金銅幣本位制,大額支付用黃金,小額交易用銅幣。金銅幣的價格是壹斤黃金值壹萬銅幣。皮幣是上林苑的白鹿皮做的。每平方英尺制作壹件,繪有彩色圖片,側面釘有尖刺。規定壹枚皮幣定價40萬銅幣。鉑金和皮幣基本不在市面上流通,最終被廢止。
隋朝統壹南北後,又發行新五銖代替原來復雜的舊幣,統壹國家貨幣。自漢代以來,各朝代對私鑄錢幣的禁止逐漸增多。宮玉川說:“從七十多年前的五銖錢起,就有許多人因偷鑄錢幣而被判刑。”隋朝沿襲前朝禁止私鑄錢幣的制度。《隋書食貨誌》載:“高祖自受周禪影響,按天下錢貨輕重,造新幣。”“是時候把錢拿出來了,人民或者私營部門會把它融掉。”但是舊貨幣仍然可以在貿易中使用。因為私鑄之風由來已久,很難取締。帝制十年,揚州鑄新幣,並在首都及全國其他州級以上城市開列清單,放置錢樣。不同的不允許進城交易。十八年,“是以有司,包括天下府老板見錢,非官鑄,盡毀,其銅入官。”但資本交易的是劣幣,被官員持有,有人死亡。”“幾年來,私人選角相當有趣。"[11]好景不長。大業期間,私鑄之風再起,而且比以前更猛烈。
到了唐代,商品經濟迅速發展,商品流通日益增多,貨幣經濟也是如此。唐代實行實物貨幣和金屬貨幣並行的政策,絲綢和銅錢都可以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被稱為“錢絲並進”,但其總體發展趨向於以金屬貨幣為基礎。
唐初“漢高祖即位,仍用隋朝五銖。”武德四年(公元621年)七月,廢五銖,用開元鮑彤錢,直徑八分,重二銖四累。十篇文章重壹兩,千篇文章重六斤四兩。“[12]開元鮑彤錢的出現,使中國貨幣史上的重量稱謂終於消失,貨幣的重量換算得到簡化,由以前的24銖變為10元(文),形成了十進制的120錢制,給社會經濟發展帶來了極大的便利。開元鮑彤幣自唐代以來已經使用了1000多年。到了高宗時期,鑄造“贛鋒全保”取而代之,到了肅宗時期,鑄造“甘源鮑彤”與之並用,但隨即被迫廢止,繼續使用開元鮑彤錢。唐朝中期,白銀開始進入流通領域並迅速發展,成為事實上的本位貨幣。法定本位貨幣——銅幣和事實本位貨幣——白銀的廣泛使用,實物貨幣逐漸衰弱,最終在唐朝以後退出流通領域,這是中國貨幣發展史上的壹次重大機遇。
唐初在中央設立鑄幣監,設十爐,與地方各州鑄幣監同屬於少府監。後又撤去少府鑄幣監,改地方鑄幣監為地方州府。鑄幣權是歷代統治者最關心的,因為它關系到經濟發展和統治的穩定。唐初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離不開當時貨幣制度的統壹,包括鑄幣權的統壹和財政狀況的穩定。高祖在武德四年下令:“凡敢偷鑄者必死,其家無家世。”[13]其懲罰遠比朝鮮嚴厲。論唐律?雜律規定:“私鑄錢者,流三千裏,備具而未鑄者,僅二年;如果妳沒有準備好,妳會挨壹百棍子。“至於封建國家的造幣單位,如果沒有按照國家統壹標準把錢幣造得‘薄而小’,就以‘以銅為利’判處壹年徒刑。但中唐以後,選角盜版日益猖獗,屢禁不止。
唐實行雙幣本位制,於是唐政府規定所有交易必須錢絲並用,交易達到壹定數額時,要使用特殊的布帛,違者必究。“七三二年九月,開元二十年,貿易絲、絹、布、雜貨等。是普遍的。聽說商店要見錢,不合理,既用錢又用貨。違法者受到法律的制裁,犯了罪。”【14】(貞元二十年,804年)下令市場除用錢外,還要用絲、綢、雜貨。”[15]為了保證織物在流通中的貨幣價值,唐政府非常重視織物的質量。根據唐律,“絹片不足四十尺,布端不足五十尺,寬不足壹尺八寸,每杖六十。.....贓物數額重於60的“準盜竊罪論”。”【16】為了保證雙幣制的順利穩定,唐政府多次頒布法令,禁止織造非法織物,同時政府還高價收購織物,提高織物與銅錢的比價。
到了唐代,民間銅錢日益豐富,劣幣、假幣也越來越多。商品經濟的發展使得銅錢不足,出現了錢荒。為了應對上述情況,唐政府頒布了禁止偽造貨幣的法令,采取了嚴厲的法律,但收效甚微。同時采取了禁止銅錢出境、控制銅錢流通、禁止私人儲蓄過度、增加貨幣數量、強制貨幣與絲綢齊頭並進、禁止買賣貨幣、禁止青銅鑄造、采取消滅異鄉人的法律等措施。同時,國家也把良幣換成劣幣,用礱米、小米回收劣幣,或者在交易中收取劣幣。只是這些措施仍然不能解決壹直困擾唐朝統治者的錢荒和劣幣假幣問題。
由於唐代商品經濟的發展,不同地區之間的貨幣流通日益增多。此時的金屬貨幣無法滿足這壹要求。為了方便在全國範圍內調動現金,唐朝中期出現了類似於現代現金兌換性質的飛錢,也稱方便兌換。據史書記載,唐憲宗到了京師,“商人們送錢到各校各軍,使富家,故輕遊四方,券取之,號“費錢”“[17]”。政府允許商人在住建部、財政部、鹽鐵部“飛錢”後。唐代這種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富戶經營的飛錢生意,促進了各地商品經濟的發展。雖然唐朝的錢法仍然沒有解決很多實際問題,但是唐朝的貨幣制度對後世影響深遠。
在結束了五代十國的分裂之後,宋朝非常重視貨幣的統壹。北宋政權著手清理舊錢,建立自己的鑄幣業。宋太祖禁止劣幣和鐵錢流通,限期發給官員。那些私自鑄造它們的人放棄了市場。唐太宗初年,規定銅幣流通價格為每貫四兩半以上。未達標者限壹月送官,官給銅價。後來,宋政府在這方面頒布了幾項禁令。宋政府還大力發展鑄幣業,在全國各產銅區設置鑄幣監,先後建立了饒州太平監、池州永豐監、建州馮國建監、江州廣寧監四個骨幹鑄幣監。宋代以銅幣為法定貨幣,也有使用鐵幣的。後來鑄造了小幣和錫幣,到了五十枚的時候,錢法越來越差。雖有多次整改,但無結果。
宋太祖登基後開始鑄造“宋銅元寶”錢幣。唐太宗初年(976年),“太平鮑彤”錢被鑄造。北宋以鑄造小平幣為主,每千品銅三斤十二兩,鉛八兩,錫八兩,錢重五斤。南宋主要鑄造和折疊兩種錢幣。每壹千便士用了兩斤銅,九兩鉛,十五兩鉛,兩斤錫,銅的含量很低。宋朝時,由於貨幣制度非常混亂,國家鑄造的貨幣質量逐年下降,出現了貨幣短缺,雲起被盜。歷史:“奸人取法,盜雲起鑄,復下不可禁”[18]。宋代錢法嚴明,宋刑法典中有“私鑄錢”專條,規定:“私鑄錢者,流三千裏。未鑄者,只服二年,未備者,打壹百棍。”如果事實證明這筆錢太少,只需要壹年就可以從銅中獲利。南宋高宗年間規定,鑄造或熔化銅錢,私自制作青銅器者,處二年徒刑,情節嚴重者,處重刑,並處罰金三百元。允許別人舉報,鄰居失察,還要交200貫的罰款。[19]到了宋朝,錢荒的問題還沒有解決。為了在壹定程度上緩解錢荒,宋政府嚴格規定銅錢的流通,禁止將銅錢帶出國。如果讓銅錢流入“洋界”或“外國”,則處以五貫以下的罪和五貫以上的死罪,然後立即執行,極為嚴厲。與此同時,宋政府還制定了學徒、流放、分配等其他刑罰,以及相關的規定。南宋時期,1158年,制定頒布了《銅錢出境罪懸賞令》,嚴禁銅錢出境。凡用銅幣與外商交易者,處以兩年徒刑,壹千裏監禁。[20]
北宋時期,四川使用的是鐵錢,又小又重,不適合其商品經濟的發展,也不利於交易。為了克服這個缺點,四川民間創立了壹種信用紙幣——交子。最早的交子產生於10世紀,“內外標、密題、朱墨之錯、私檢、數書以供交易”。[21]北宋時期,直隸州張勇說,“設質劑之法,壹手壹手,以三年為界而變,六十五年為二十二界,謂之渡子”[22]。這種十字架印在紙上,不僅是中國最早的紙幣,也是世界上最早的紙幣。真宗年間,經過壹次整頓,改為由政府主持,16戶共同主辦,以其財力為保證金,發放交子。後來因為富民經濟能力的削弱而被廢除。天盛元年(1023),轉運使薛天、張若谷請求設益州交子役,“為查其出入,私造者禁之”[23]。交子舞是政府設立的管理交子舞發行的機關,後來迅速發展到陜西瀘州和北京西北路。至此,《鈔法》正式確立為壹項法律制度。
南宋時,除了交註,還有囚註和交註。南宋高宗初年的關子,在江西駐軍需要用錢,但是用錢太重,就讓關子支付江西的軍需。蕙子也是在高宗皇帝統治時期創造的。政府儲備現金,蕙子在城市內外流通並納稅。會議面值分為壹千、兩千、三千三種。南宋政府為了禁止偽造,規定“凡偽造會議書者,如不願意賠償或補壹校尉之義,將斬首示眾,賞壹千美元。”“妳若做了徒弟,躲在家裏,就免了罪,也有賞報,或願補上前名。”[24]
到了宋代,時間限制、土地限制、名額限制。到了宋代,最高統治者以聖旨的形式確定了專門的組織和發放辦法,嚴禁偽造紙幣。[25]
宋代的商品經濟在唐代的基礎上進壹步發展,唐代的飛錢交換在宋代得到了延續和發展。建國之初,宋朝仿唐妃錢。"當徐岷進入首都時,他在許多地方都發生了變化."為了管理飛錢,開寶設立了三年的方便錢服務,使得這項業務穩步發展。同時規定商人“停止預約時收下貨物,不得私改”[26],禁止人改。北宋中期以後,官營便民錢的形式多樣化,不僅有從京師到其他州的,也有從邊境到京師的,還有從京師以外的不同地區相互之間的。元佑三年聖旨:“元豐諸路七年坊,免留錢除三路外,皆留壹半路,請他人入”[27]。南宋以後,貨幣廣泛使用,但官錢依然存在。
宋代借貸業發展迅速,這與其商品經濟的發展是同步的。宋代借錢的人很多,很多都是兼職的,比如地主、商人、官僚、貴族、寺院的和尚。與此同時,宋代也出現了高利貸者,宋代文獻中提到的“苦戶”和“錢敏”就屬於這壹類。此外,宋政府也經營這項業務。值得壹提的是,政府設立了學校圖書館,由開封政府管理,主要是撫養和管理在官員家中失去父母的孤兒。為了解決費用問題,“我們會按照正常的關門慣例,發金銀現金,請人先進來領好處費,給元校準院的人。”[28]和民間素質庫挺像的。西寧統治時期,政府實行市場交換法,賒借官錢的業務也類似。熙寧九年,會稽庫。抵典當行歸伊勢統壹管轄,壹直延續到南宋。
為了限制高利貸資本的剝削,維護社會穩定,宋政府規定了高利貸利率的上限和收取利息的總額,禁止復利。宋代刑法規定:“月利不得超過六分,日積月累不得加倍”,“利不得返還”。[29]南宋的《清袁迢法石磊》也有類似的規定:“如果妳給予金錢和財產,妳不能獲得每月4%以上的利潤。雖然積累很多,但也不能翻倍。”"而那些以利潤為導向的人,堅守陣地."[30]法律還規定,禁止在借貸和償還過程中任意轉換實物和貨幣。“因舊年旱傷,借款戶不得高價折價,學色”[31];強行免除利息總額壹倍以上的高利貸者,饑荒年延期還債。“富民不可過乘,違者不入”[32],“各行各業私債,還債者”,“依規釋放”[33];禁止高利貸折疊土地、房屋、住宅等。"人們不得不拿走農田、牛和牲畜來支付這筆費用."[34]“這些家庭負債累累,到秋成後,他們將要求賠償。如果他們膽敢私自侵占住戶的田地和幼苗,根據法律他們將是有罪的。".[35]南宋時規定:“耕牛有利債者,賞百杖。把牛還給主人”。[36]
綜上所述,宋代的貨幣金融發展非常迅速,法規的制定也比前代完善很多,這也為後世的法制建設積累了經驗。
晉代海陵貞元年間,“采用復鈔引入法,故制鈔上交,與錢壹同使用”[37],並設立印鈔引入庫和發鈔庫,印制定制大小鈔。元初仿宋金之法,以帛為本位制鈔。“每條白銀520元,絲綢1200元”[38],其他物品的價值也以此為例。之後,他們制作了珍貴的紙幣,紙幣以銀為本位,文字以十貫、壹百貫、壹貫為本位,每壹貫始終與壹兩紙幣相同,兩貫與壹兩白銀相同,在全國流通。同時,人民幣還實行純紙幣制度,禁止金屬貨幣流通。元代鈔法比較完備,列舉了各種罪名,如偽鈔罪、換鈔罪、補鈔罪、堵鈔罪等。,並從壹開始就追究相關主管官員的責任。
隨著明代商品經濟的進壹步發展,各地之間的經濟聯系日益密切。為了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明朝統治者制定了許多經濟方面的法律,以加強對經濟關系的法律調整。
明初流通的貨幣主要是銅錢和珍貴紙幣。為了規範貨幣管理,政府制定了《貨幣法》和《紙幣法》。雖然宋元時期也實行用錢用錢的法律,但直到明代才納入法律。
元末貨幣制度混亂,民眾拒絕使用官方貨幣,實行實物兌換。明朝統壹全國後,銅錢作為當地貨幣。洪武元年(1368),在京城設寶源局,各省設寶泉局,負責鑄幣。明律規定,“設寶源等局,鼓洪武鮑彤銅錢,並與大中鮑彤及歷代銅錢合並”,“若受阻,則行之,杖六十。”寶源局鑄造了“洪武鮑彤”樣本,在全國發行。後戶部增設寶泉局,專司鑄錢,稱為“錢法堂”,並設侍郎監督管理錢財。洪武二十二年(1389)六月統壹幣制,小幣分五等:小幣重壹元,二元壹倍,三倍三錢,五倍五元,四倍十、十二元,均為生銅。“每斤生銅鑄了壹百六十個小銅錢,兌換成兩塊八十,三錢五十四的時候,五塊三十二的時候,十塊十六的時候。”永樂九年(1411)和宣德九年(1434)分別鑄造“永樂鮑彤”和“宣德鮑彤”,與歷代錢幣並行。同時嚴禁私鑄,如“私鑄銅錢者,絞之,匠人同罪,買使者為順從而知,各降壹級。”百姓拿走的“廢銅爛鐵”都會賣給政府,由政府控制。
城市工商業的發展需要大量的貨幣作為流通和支付手段,關於紙幣的立法最早出現在明代。洪武七年(1374)設鈔庫,負責印鈔。洪武八年,大明寶典發行。十三年,省書廢,鈔歸戶部。紙幣以壹致性為基礎,與銅幣具有相同的信用價值。“每張鈔票都是壹致的,有幾千條,也有壹兩銀子;四貫準金壹兩”[40]。洪武二十二年(1389)增加十至五十鈔,方便兌換。大明法?《戶部法》中的《貨棧鈔法》規定,“當人們買賣各種東西,以及茶鹽商的稅課”時,寶鈔與銅錢“合而為壹”,稅務機關必須“收”,“違者壹百棍”。對於偽造“寶鈔”的行為,“凡明知故犯者,必斬之,財產並入官。原告將獲得250兩銀子的獎勵,囚犯仍將獲得財產。".....若摘抄、補記、溯源,以真制假,杖壹百,流三千裏”[41]。在使用鈔票時,可以私下用自己的名字背書,以備查驗,禁止使用假鈔。違者將被罰款。紙幣背書不僅是壹種流通手段,也是壹種信用憑證。《鈔法》的“條例”也防止各衙門官員因賣貴重鈔而受罰,賣鈔者派邊防軍充軍。
為保證寶鈔流通,明政府同時頒布法令“禁止民眾買賣金銀貨物,違者必罰,舉報者以其貨為賞;如果有誰用錢換金銀,妳聽著。”[42]同時,鼓勵人民使用紙幣。“凡有營業稅類的,錢和鈔都收,錢用十分之三,鈔用十分之七。金額不足100的,只用銅錢。”[43]永樂、宣德年間,重申禁止金銀買賣,並明確規定相關賦稅以紙幣繳納。明政府還針對紙幣容易汙損破損的問題,“命銀行使用,使軍民商賈以昏鈔換新鈔,收取墨值”,分別設立廣元倉和廣匯倉,負責紙幣的進出。[44]
明政府制定的《錢法》、《錢法》以及《大明法》的《刑法》,分別對偽造珍貴紙幣和私鑄銅錢的人進行斬首、絞殺和沒收資產,對犯罪和知情人的懲罰,對保證珍貴紙幣和銅錢的正常流通和幣值穩定,促進民間經濟交流起到了壹定的作用。但明孝宗以後,紙幣貶值,明政府不得不解禁白銀的使用。銀幣和銅幣在流通領域逐漸取代了紙幣。白銀成為最主要的貨幣並進入流通領域,逐漸走向銀本位,銅幣退居輔助地位。
在商品經濟日益發達的基礎上,明代金融業相當活躍,高利貸和典當業發展迅速。明初有禁令:“國內外壹切王公、文武百官,不得借貸。”[45]然而,盡管三令五申,地方官員仍趨之若鶩,從中牟取暴利。
明代高利貸的借貸方式主要有中央貸和貨物典當貸。前者流行於農村,後者流行於城市。《大明法》規定了貸款的利息:“凡私自借貸、欠債、典當財物者,每月不得收利息三分以上。雖有多年,但每本只有壹分利。”[46]但實際上,它們都超出了法律制定的限度。典當業在明代很普遍,規模大小不壹。其運作模式主要是抵押借貸。
清朝建國初期,在首都設立寶源局和寶泉局,隸屬工部和戶部,鑄造“順治鮑彤”,風靡全國。錢是由70%的紫銅和30%的鉛白制成的;壹千塊是壹串,兩千塊是壹個基數。每枚重壹元,後增至壹元二角五分,壹直沿用到清末。清朝法律禁止私鑄錢幣,規定:私鑄錢幣者,首領、工匠斬首,沒收財物;通敵者、知情者、購買者、使用者,以及壹個長而見多識廣的地方官員分別被判刑,叛徒被獎勵520兩銀子;他的同居父親、兄弟、叔叔、哥哥等。知道並分享利益的,給予壹等刑,杖100,流3000裏。後來他把剪錢定為拘留,規定限期收繳私房錢。與前朝相比,清代對私鑄錢幣的懲罰更加嚴厲。
清朝繼續使用紙幣。* * *清政府前後三次發行紙幣。順治八年(1651)印制仿照明系統,以錢為計算單位,但不到十年就廢止了。鹹豐年間,印制了以錢為主的清朝紙幣和以銀為主的官票,但只維持了89年。光緒年間,中國商業銀行成立,發行了銀和銀兩種紙幣,但已經是新式紙幣了。古代的“筆記”到此結束。
到了清代,金融業取得了很大的發展。清初金融業主要有典當、錢莊、銀行、賬房、銀行。典當行是前朝遺留下來的金融機構,主要是抵押借貸。錢莊和銀行是從事貨幣兌換業務的商店。戶部是幹勇統治時期北京、張家口等北方城市的金融機構,為工商業者辦理存貸款業務。它的經營者主要是山西商人。票號是清朝中期出現的專門從事匯兌業務的金融機構。
清代實行平行銀銅幣的雙標制,兩者都用於市場交易。通常,銀幣用於大宗貿易和政府收支,而銅幣用於小規模的私人貿易。隨著銀幣在交易中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需要有專門的機構對銀幣的成色進行評估,將大量的銀幣換成銅幣或碎銀。銀行和銀行就是為了滿足這種需求而發展起來的。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埠際貿易的日益頻繁,康熙年間開始經營匯兌業務或使用匯票進行商業清算和債務清償。發展到清中葉以後,錢莊的數量逐漸普遍。
清代對金融業的管理比較嚴格。清朝的法律規定:“不管是新開的還是舊的,首都五家銀行都要共同互相保護,並報地方官備案。如果在店鋪的錢文內存放兌換現金票有任何侵蝕,又因為有人存銀或借錢放銀,積累了大量利益,於是密謀藏匿現金,閉門逃竄者立即被店主逮捕追捕;”如果我們拖延兩個月,那些能侵蝕隱藏的金錢並充分開發它的人將被無罪釋放。”[47]清朝時期,民間貨幣並不充裕。在錢荒嚴重的地方,錢價大增,而壹些中間商“四處流散,早晚價難統壹,無委付約束,或以錢勒索”,挑起錢價上漲。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清廷決定“錢莊合並為壹處,查官提價。".....每個店主都有高價,責成經紀人,嚴格訂單平減,不準壟斷;.....使掮客等人每日聚於壹處而上市,並招募商家買賣店鋪,按照官方市場價公平交易,以避免私買私賣之弊。”[48]清代的貨幣金融法律制度雖然比前朝完備得多,但對促進經濟發展和維護幣值穩定起到了壹定的作用;但由於它的完善,另壹方面也限制了金融業的自由發展,制約了金融市場的進壹步發展和完善,最終沒有走上現代化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