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購買產品時,
借:其他貨幣資金
貸款:銀行存款
當妳收到利息時,
借:其他貨幣資金
貸款:利息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納稅人從事外匯、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的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曾規定,企業買賣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債券、外匯等金融商品,下同)時,可以在同壹會計年度結束時,將不同納稅期的正負差額匯總計算繳納營業稅。如果應繳納的營業稅小於本年繳納的營業稅,企業購買的理財產品無疑屬於金融商品,但理財產品只能“買”不能“賣”,即只能在到期時獲得收益,類似於利息收益。因此,企業購買理財產品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屬於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不能據此征收營業稅。
企業向金融機構購買理財產品,受托機構投資活動取得的投資收益不是固定收益,可能有得有失,明顯不屬於利息收入,不能按照利息收入征收。
註:營業稅現改為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