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四十條
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每筆超過5萬元,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以下支付依據:
(壹)工資支付協議和收款人名單;
(2)獲獎證書;
(3)新聞出版、演出主辦等單位與收款人簽訂的勞務合同或向個人付款的證明;
(四)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彩票發行或承銷部門向自然人付款或退款的證明;
(五)債權或產權轉讓協議;
(六)借款合同;
(七)保險公司的證明;
(八)稅收征收管理部門的證明;
(九)農副產品和礦產品購銷合同;
(十)其他合法資金的證明。
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屬於應稅款項的,扣繳義務人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完稅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