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零六條出賣人出賣承運人交付的在途標的物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百壹十二條出賣人有義務確保第三人對交付的標的物不享有任何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