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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家公司的非法經營受到了警方的調查。錢還能退嗎?

首先,非法經營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其次,就這個問題而言,如果提問者所說的錢不屬於涉案物品,或者扣除了罰款,就應該返還。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二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能夠用於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和文件,應當予以查封、扣押;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財物和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強行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三條在調查過程中,需要扣押財物和文件的,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作出扣押決定;在現場勘查或者搜查時,需要扣押財物、文件的,由現場指揮員決定;但是,扣押的財物或者文件價值較高或者可能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經營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扣押決定。

在偵查過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或者船舶、航空器等大型機械設備等不宜移動的特定動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並作出查封決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查封、扣押的調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本規定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有關法律文書。

查封、扣押應當制作筆錄,由調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無法確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絕簽名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記錄中註明。

第二百二十五條對扣押、查封的財物和文件,應當與在場的見證人和扣押、查封的財物和文件持有人核對清楚,並制作扣押、查封的財物和文件清單壹式三份,註明財物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數量、特性和來源,由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壹份交持有人,壹份交公安機關保管人,壹份備查。

持有人的財產、證件無法確定或者持有人拒絕簽名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清單中註明。

依法扣押文物、金銀、珠寶、珍貴字畫等貴重物品的,應當拍照或者錄像,及時鑒定評估。

第二百二十六條對作為犯罪證據的不便提取的財物、文件,經登記、拍照、錄像或者鑒定後,可以交由財物、文件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並制作登記保存清單壹式兩份,由調查人員、持有人、見證人簽名,壹份交財物、文件持有人,壹份附有照片或者錄像備查。財產和證件持有人應當妥善保管,不得轉讓、變賣或者損毀。

第二百二十七條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子郵件、電報,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並制作扣押郵件、電報通知書,通知郵電部門或者網絡服務單位移交扣押。

不需要繼續扣押時,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解除扣押郵件、電報通知書,並立即通知郵電部門或者網絡服務單位。

第二百二十八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郵件、電報,發現確實與本案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返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絡服務單位;原所有人不明確的,應當以公告方式告知原所有人認領。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後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按無主財產處理,登記後上繳國庫。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害人的合法財產及其孳息權屬清楚、無爭議,涉嫌犯罪的事實已經查證屬實的,經登記、拍照或者錄像、評估後,應當及時返還,並在案卷中註明返還理由,保存被害人領取的原始照片、清單和程序備查。

無法找到被害人,或者通知被害人後無人領取的,相關財物及其孳息應當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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