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公款放在個人身上兩個月是違法的。公款,即國有或勞動人民集體所有。公有制包括國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的私有財產,視為公共財產。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從事違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數額較大,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連續三個月以上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八十五條規定了挪用資金罪。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於挪用公款罪,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任命的在前款規定的非國有機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