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凍結犯罪嫌疑人財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明確凍結財產的賬戶名稱、賬戶號碼、凍結數額、凍結期限、凍結範圍以及是否及於孳息等事項,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協助辦理。
凍結股權、保單權益的,應當經設區的市壹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凍結上市公司股權的,應當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資金,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和其他證券,以及股權、保單權益和其他投資權益等財產,並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
對於前款規定的財產,不得劃轉、轉賬或者以其他方式變相扣押。
第二百三十八條 向金融機構等單位查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資金,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和其他證券,以及股權、保單權益和其他投資權益等財產,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協助辦理。
第二百三十九條 需要凍結犯罪嫌疑人財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明確凍結財產的賬戶名稱、賬戶號碼、凍結數額、凍結期限、凍結範圍以及是否及於孳息等事項,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協助辦理。
凍結股權、保單權益的,應當經設區的市壹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凍結上市公司股權的,應當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