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構成根本違約的要素有:
1,違約造成的損害;
2.損害剝奪了買方的重大利益;
3.損害的後果是賣方可以預見的,包括在簽訂合同時。
根本違約具體包括以下三項內容:
1.賣方不交付、延遲交付或交付不壹致或所有權有瑕疵構成根本違約;
2.賣方聲明不在規定時間內履行交付義務;
3.買方給予的寬限期屆滿後未能履行合同。
出賣人違約時,買受人可以在下列情況下解除合同:
1,賣方根本違約。
2.如果賣方不交付貨物,則賣方未能在某壹合理時間內交付貨物,或聲明不交付貨物。
3.當賣方交付貨物時。如果賣方已交付貨物,買方喪失終止合同的權利:
(1)延遲交貨的,買方在得知交貨後的合理時間內宣布終止合同;
(2)如果交貨不符,買方在檢驗貨物後的合理時間內提出終止合同;
(3)在給予賣方履行合同或作出補救的寬限期屆滿後或在拒絕接受賣方履行義務後的合理時間內,宣布終止合同。
(4)買方終止合同的通知只有在向賣方發出通知時才生效。
綜上所述,當賣方交付的部分貨物符合合同規定時,買方應接受符合規定的部分;只有當賣方完全不交貨或不按合同規定交貨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壹方才能宣布整個合同無效。當賣方交付的數量大於合同規定的數量時,買方有權選擇、接受或拒絕所有多付部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98條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文件的義務,並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
第599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相關單證和資料。
第600條
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標的物的,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於買受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601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限的,出賣人可以在交付期限內的任何時間交付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