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壹條,期貨交易所允許期貨公司在沒有保證金或者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開倉或者繼續持倉的,應當認定為透支交易。期貨公司在客戶沒有保證金或者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允許客戶開倉或者繼續持倉的,應當認定為透支交易。審查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是否透支,應當以期貨交易所規定的保證金比例為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