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個人委托他人為其操作股票,證券法規定,未經中國證監會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及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不得從事代理投資人從事證券買賣,不得與投資人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分擔投資損失。公民個人接受委托為他人操縱股票投資,違反了法律、法規對於證券服務機構從業的強制性規定,委托炒股合同壹方當事人不適格,故該委托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嚴禁信托投資公司信托業務承諾保底的通知》 第二條、第三條 信托投資公司不得以信托合同、補充協議或其他任何方式向信托當事人承諾信托財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