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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配資怎麽處罰

個人配資的處罰如下:

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融資融券等值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壹定期限內從事證券融資融券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場外配資的風險

1.操作風險,線下配資中,股票賬戶由投資者操作,配資方監控。壹些線下配資機構由於采用人工監控,投資賬戶風險可能難以及時發現並進行平倉操作,投資者可能違反單只股票持倉比例、買賣ST股票限制等,造成賬戶資金承擔過高風險,存在難以償付配資額及其利息、費用的可能。此外還有人工監控平倉的誤操作風險、系統自動平倉等非理性風險。

2.系統性風險,在以1至10倍甚至更高杠桿配資的情況下,壹旦因市場下跌導致損失,極易引起心理情緒波動,引發恐慌性拋售行為,造成市場劇烈波動。

二、非法經營罪如何認定?

1.本罪的刑事違法性與其行政違法性是壹致的、也就是說,非法經營者必然違反有關的工商法規、沒有行政違法性就不存在刑事違法性。

2.本罪在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出於故意,對於因不知其為非法而進行非法經營的,不認為構成本罪,而只能給予行為人以行政處罰。

3.本罪在犯罪情節上要求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而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應以非法經營額和所得額為起點,並且要結合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非法經營行為,是否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引起其他嚴重後果,是否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悔改等來判斷。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 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 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 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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